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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借款担保及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16/7/18 9:24:00 点击数:

 

荆国资发〔2016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股东权益,规范委出资企业借款担保及捐赠行为,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救灾或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监管职责与制度

第六条   企业是借款、担保、捐赠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借款、担保、捐赠管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借款担保捐赠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借款、担保、捐赠进行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三)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所出资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

(四)对所出资企业的借款、担保、捐赠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借款、担保和捐赠监管。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借款、担保、捐赠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借款、担保、捐赠管理制度,并对企业借款、担保、捐赠管理制度进行备案;

(二)对企业违规借款、担保、捐赠造成损失依法追责。

第八条 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借款、担保、捐赠进行监督,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九条  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按照本办法制订借款、担保、捐赠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借款、担保、捐赠的管理机构、职责及相应的权限;

(二)借款、担保、捐赠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管理指标;

(三)借款、担保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与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借款担保管理

第十条 企业可以出资比例为限,向符合条件的所属境内各级子企业按规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企业对外重大借款、担保应通过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外,未经市国资委核准,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或自然人提供借款或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除外),不得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借款和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企业借款和担保行为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借款人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动态管理。若发现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实行跟踪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十四条  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除对投资企业按各股东持股比例提供借款或担保外,应当严格控制借款给持股比例不超过50%(持股比例指本企业、本企业控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及共同持股的比例,下同)的投资企业或为其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须经董事会审议,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资金借入方对于借入的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严禁用于证券、期货和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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